关于印发《卫生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参加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2 访问量:17次


卫生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参加学术活动

管理办法

 

为加速推动医院学科建设和发展,提高医院整体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医院鼓励卫技人员积极参加进修学习。为使外出进修、参加学术活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进修规定

第一条 鼓励卫技人员赴上级医院进修,专业技术人员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职称前,应具有三级医院脱产进修经历。各科室根据学科发展需求制定进修计划,进修方向与所从事的专业一致,有序派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不受影响。  

第二条 每年12月科室拟定下一年度外出进修计划报科教科,由科教科汇总提交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分管院长院长会办审批急需开展的新项目、新技术可临时申请,其他无计划不予安排。

第三条 进修人员具备的条件:年龄在50周岁以下高级职称55周岁以下,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相应的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医院、爱岗敬业。近三年内未发生主要责任的医疗损害或医疗事故,且上年度有效投诉小于2起。

第四条 进修计划经领导审批同意后,进修前到科教科签署《外出进修协议书》,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外出进修。

第五条 住宿由科教科统一安排,住进修单位、私自租房、宾馆需审批同意,否则费用自理

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进修费医院报销,每月发放进修补助初级职称1600元、中级职称2000元、高级职称2400元。

外出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要遵守所在医院规章度,不得随意更换专业或医院,认真完成进修任务,否则进修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进修费自理,不享受进修补助。

 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后三天内到科教科办理进修结束登记手续并复岗工作,相关结业证明交科教科存档。

外出进修回院后,须履行与医院约定的年限,进修时间小于等于3个月,进修结束后需回院工作3年,进修时间3个月以上进修结束后需回我院工作5年因个人原因离职未达到工作年限,须退回院为其支付的进修期间工资、进修补助、进修费、差旅费,并赔付1倍进修培养费用(进修补助、进修费、差旅费)的违约金。

第二章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规定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范围为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培训班、学习班、学术会议,中华医学会、护理学会、中医学会、药学会及其专科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本省医学会、本市医学会及其专科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凡外省市收取高额会务费企业邀请民间团体或杂志社(核心期刊社除外)举办的学术活动原则上不予参加。

第十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培训班、学习班、学术会议由相关职能科室按照会议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各类专业对口的学术活动必须由所在科室科主任同意妥善安排本职工作出发前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外出参会,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 重点学科(专科)科主任或学科带头人,每年可参加1次全国性学术会议,2次省级学术会议市级会议不限制;其他科室科主任或学科带头人每年可参加1次省级学术会议及市级会议2次;护士长每年可参加1次省级学术会议,市级会议1次。

第十 江苏省333”人才、市级重点人才、青年人才、创新团队带头人、年度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者、承担科研课题的项目负责人可参加相关专业国家级学术会议1省级学术会议2市级会议不限制。

第十  对口专业学会的省级年会,参加者原则上应是担任省级学会委员以上人员,或被会议正式录用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科限2市级年会对口专业每科限3人,重点学科限4人。

第十 集团医院、医联体医院邀请的学术会议,各对口职能科室合理安排,每次限3人。学科领域的重要学术会议由医务科、护理部选派人员参加,省级每年不超过5项,市级不超过10项,每次限3人。

第十六条 会务费按培训范围采取限额管理标准为全国范围为1800元/人;省级范围为1500/人;市级范围800元/人部分自理。

第十七条 对借助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接受利益输送存在较严重的医德医风问题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回院后一周内应在科室内进行学术交流,有必要向科教科申请以全院学术讲座形式进行汇报。

第三章     

第十 医院因工作需要,要求回医院上班的必须服从安排,进修学习时间可顺延。

二十 差旅费依据财务科相关规定报销。

二十一 本办法解释权属科教科,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文执行。

附件:               

外出进修协议书

甲方:  响水县人民医院                             

乙方:              (身份证号:                                 

为加强人才培养,全面提升医疗技术水平,甲方安排乙方到                         医院进修,自        日起,        日止,共计  个月,现就进修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外出进修协议:

1、甲方根据学科建设需要选派乙方外出进修,负责安排人员替乙方原有的工作。

2、甲方按时发放乙方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完成进修任务后,按规定报销相关培养费用,发放进修补助。如本院租赁宿舍不能安排,需甲方批准指定住宿方式,否则费用个人承担。

3、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终止或延长进修期限,不得改变进修专业,否则进修费用自理,停发进修补助。

4、进修期间,乙方须与甲方职能科室及所在科室保持联系,服从进修医院安排,认真学习,通过进修医院的结业考核,取得结业证书。

5、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发生医疗损害、医疗事故责任后果由本人承担,5年内不安排进修,进修费用自理,停发进修补助。

6、乙方如遇我院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必须服从安排,随时返院上班,进修学习时间可顺延。如不服从安排,停发进修补助。

7、乙方进修期满后三天内到医院科教科报到并复岗工作进修证书交科教科存档,逾期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并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8、乙方进修时间小于等于3个月,进修结束后需回甲方工作3年,进修时间3个月以上进修结束后需回甲方工作5年,因个人原因离职未达到工作年限,须退回我院为其支付的进修期间工资、进修补助、进修费、差旅费,并赔付1倍进修培养费用(进修补助、进修费、差旅费)的违约金。

9、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负责:

1)自杀、自伤的;

2)凡外出参加非医院组织的个人或其他集体活动;

3)在往返交通过程中、学习工作时间以外所发生的一切危及自己个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方(签字):